执行时间:2009-10-1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创建金寨县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是在全县开展“青年文明号”争创活动中授予优秀争创集体的荣誉称号。
第二条 为了推动创金寨县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广泛、深入地开展,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,加快创建活动的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步伐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三条 创建金寨县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以倡导职业文明、造就青年人才、推动行业发展、促进社会进步为目标,通过加快科学管理、组织和引导青年集体丰富服务内容、创新服务方式、优化服务质量、提高服务水平等方式,树立创建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,推动全县的经济发展,促进我县的经济繁荣。
第四条 创建金寨县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是将共青团的品牌工作与窗口文明建设相结合,实施“青年文明号”创建管理模式的大胆探索,是团的工作服务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益尝试。通过“青年文明号”创建发展形成各行各业业之间的竞争与交流,促进团建创新,增强团的活力,群策群力、共同进步。
第二章 基本条件
第五条 基本条件
1、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”是指在全县生产、经营、管理、教育、和服务等各条战线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,取得服务、管理、人才、业绩一流的优秀青年集体。
2、争创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”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应占本集体人员50% 以上,集体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。
3、争创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”集体成绩突出、完成任务好,并能自觉遵守国家政策、法规及本地域、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;工作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,社会评价良好。
4、争创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”集体的成员中有青年岗位能手,热爱本职工作,敬业意识强,技能突出,职业道德良好。
5、争创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”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应是业务精、能力强,能够自觉带动青年集体争先创优的优秀干部或青年骨干。
第三章 申 报
第六条 各创建单位于每年年初对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青年集体进行申报,不限数量。
第七条 申报集体在申报时必须填写申报表格,如实上报集体基本情况。
第四章 考核标准
第八条 对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”集体主要考核内容有:
1、有领导 班子党政领导或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并支持创建活动开展;有完整的创建领导班子,由专人负责创建活动的实施。
2、有制度 服务意识强,诚信为本,热情周到,自觉使用文明用语,有完整的服务规范,有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一套创建管理制度。
3、有措施 根据创建要求,建立创建工作台帐,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具体措施,形成了从规范、考核、评价到激励的完整工作运行机制,积极组织创建活动。
4、有能手 与争当“青年岗位能手”活动有机结合,通过有形的载体和手段广泛开展拜师学艺、岗位培训、技术比武等活动,鼓励青年在岗位上讲文明、讲质量、讲效益、学业务。
5、有承诺 服务规范、服务承诺、服务设施等至于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,并通过发放“青年文明号服务承诺卡”、建立“青年文明号服务台”、“青年文明号便民服务小分队”等形式承诺文明优质服务。
6、有标志 在集体醒目位置摆放“争创金寨县‘青年文明号'集体”标识。
7、有监督 通过公开本单位监督电话、设立意见簿、意见箱等,接受社会各界监督。
8、有影响 有自己的创建特色,并能够以自身行业或岗位为依托,积极参加我县优化发展环境、争创“十个一流”工作,在我县三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“青年文明号”的带头作用和导向作用。
第五章 管 理
第九条 为加强对创建金寨县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的领导,团县委成立金寨县“青年文明号”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“领导小组”)。
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金寨县“青年文明号”工作监察委员会。
第十条 办公室设在团县委青工青农部,负责创建活动日常事务、各单位之间的协调、活动的组织等。
第十一条 金寨县“青年文明号”工作监察委员会由团县委特邀县人大代表、县政协委员和团员青年代表(包括创建部门服务对象代表)组成。在坚持“公平、民主、客观、科学”的原则下,本着严谨求实的态度,开展多种形式的监察活动,对创建单位进行监督、检查和走访。
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、交流活动。
第六章 命名与淘汰
第十三条 金寨县“青年文明号”的审批命名权属金寨县“青年文明号”工作领导小组。
1、命名方式。在充分听取金寨县“青年文明号”工作监察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,结合年终统一检查的评分结果,每年由领导小组评出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”、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标兵”集体和“青年岗位能手”。
2、关于已挂牌的青年集体重新申报的规定。已经荣获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”称号的集体必须每2年填写重新认定申报表,提出重新申报,由领导小组年度认定考核,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,否则予以撤销。已经获得县级称号的集体,在申请重新认定的同时,可以申报争创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单位。
第十四条 由领导小组命名的 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”,每年将择优评选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标兵”单位并推荐参与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的评选。
第十五条 对 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”不搞终身制,实施动态管理。
1、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”集体出现投诉、违法违规等问题,经核实无误不再具备“青年文明号”条件者,予以摘牌。
2、如果“青年文明号”集体无故不参加创建活动、效益低下、群众信誉度低,由领导小组限期改正,到期未达到标准者,予以摘牌。
3、“金寨县青年文明号”集体出现超龄、集体解散等不符合“青年文明号”基本条件者,自然淘汰,予以摘牌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各创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单位的管理办法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、变更、解释权在金寨县“青年文明号”工作领导小组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金寨县“青年文明号”工作领导小组
二00九年九月